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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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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商务部07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操作指南

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商务部2007年度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操作指南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的要求,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将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2007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对新录用员工的培训费用。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用足用好国家政策,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本市落实此项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二、申请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在上海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
(操作说明:上海企业以登记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出口数据为准。)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5、已登录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管理系统”(http://fwwb.fwmys.mofcom.gov.cn/qiye),并按规定申报统计信息。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本次申请,经审核将同时被认定为“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
三、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并经审核认定为“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两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四、企业申请程序
1、尚未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企业到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尚未登录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管理系统”登记的企业应上网登记。
2、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可在9月20日之前,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培训资助申请,申请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叁份,申请表和汇总表还需提供电子版本):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就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法人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法人签字);
(5)2006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现有全体员工名单(含姓名、学历、岗位,加盖企业公章);
(7)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申请表(见附件1);
(8)2007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
(9)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0)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材料报送地点: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7室         邮编:200336       联系人:王群英、朱雪琴         电话:62752200-221、325   邮箱:zhuxq@smert.gov.cn)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支持的企业录用人员仅限2007公历年度内被企业录用的新员工,以前年度不作追溯。
2、各单位申报前,请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内容,并按规定执行。
3、本项政策的有关信息将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mert.gov.cn)上发布,请及时关注。
4、严禁任何单位骗取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申请表
2、2007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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