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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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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沪人[2007]133号
关于本市开展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经委、外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9号)精神,本市将开展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范围:已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商务系统各单位(不含隶属中央部委单位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其业务范围为从事内贸、外贸、外资、外经等商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及社会团体等。
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范围:本市商务系统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动模范从企业中产生,先进工作者从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方面产生。两种称号为同等档次、同等待遇。已获得省部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本次评选。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港澳台人士,以及外籍人员也不在本次推荐评选人员范围之列。
二、       推荐评选标准
(一)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上海的对内对外贸易及外资外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和本地区深化商务改革、增加辐射力,提升竞争力,为上海的和谐社会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严格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良好。
4、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社会诚信良好,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5、本单位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商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热情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3、勇于创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推进业态创新,开发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立足本职,统筹内外贸发展,认真研究现代市场规律,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在商务实践和理论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在事关大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态度鲜明、身体力行,做出突出贡献。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       推荐评选名额
按照商务部、人事部的评选名额分配计划,分配给上海先进集体名额16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26名(两者之间无比例要求)。
四、       推荐评选办法和要求
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本次推选活动面向全社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及规模。因此,上海推选工作除了由单位组织推荐外,也接受社会各界的推荐和个人自荐。为确保这次评选活动中被推荐对象的社会公信度,有关部门在确定最后推荐候选对象时既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同时,还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推荐办法为:
1、本市的推选名额按地区和系统分配到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局(具体推荐候选名额分配见本通知附件2),由各区县按分配名额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市属企业以外各商务单位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推荐和个人自荐工作;市级机关委办局按分配名额负责本系统内的推荐工作。区县推荐工作由区县人事局、经委和外经贸委共同负责,由人事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2、推荐的方式有:组织推荐、社会团体推荐和个人自荐,社会团体推荐及个人自荐请与所在区县联系。区县政府及有关委办要将推选活动的通知(包括本通知)及受理推荐的联系方式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向社会及所属系统公告。
3、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上海市上报国家商务部的推荐名单将在10月中旬分别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公告。
4、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5、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按照商务部、人事部国人部发[2007]99号文件要求,本次推荐评选活动中副局级以上单位及个人(含副局级)不参评,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比例要控制在10%以内。因此,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在确定上报候选人员时,一定做好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
6、被推荐候选的企业负责人应征得当地工商、税务、劳动、安全、环保、人口等部门同意,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征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意。候选的机关(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同意。
五、       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报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3)、《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4)一式7份,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打印),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以上2个审批表可登陆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具体网址为:http://rss.mofcom.gov.cn)。
2、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7张。推荐材料请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上海市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       奖励办法
对经各级推荐并最终获商务部评选通过的先进集体,将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七、       推荐评选程序及时间
1、9月11日,召开商务部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动员大会,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参加,部署推荐评选工作;
2、9月30日前,各部门、各区县向本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评选候选对象材料,并完成在各区县和委办的5天公示;
3、10月12日前,本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召开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组成专门评审小组,对先进集体名额进行平衡和确定,定出最后上报商务部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4、10月中旬,向社会公示候选对象名单(5天);
6、10月20日,向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上报本市推荐评选候选人名单。
八、       推荐评选组织机构
本次评选商务部、人事部专门成立了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评选表彰工作。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委主任周波为组长、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委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本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市外经贸委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分设在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人事处。
附:1、上海市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候选名额分配表
        3、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
 
 
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联系人:
市外经贸委人事处       李     鸷     电话:62752200-755
市经委组织人事处       赵     莉     电话:2311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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